首頁 最新消息 升阳半告宜特专利侵权案,最高法院驳回升阳半三审上诉,全案终结

升阳半告宜特专利侵权案,最高法院驳回升阳半三审上诉,全案终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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升阳半告宜特专利侵权案,最高法院驳回升阳半三审上诉,全案终结

by yuting

发布日期:2021/10/13 升阳半专利
发布单位:iST宜特

针对升阳国际半导体(下称「升阳半」)以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「本公司」)为相对人,提起之专利侵权官司的上诉,经一审、二审智慧财产法院审理后判决升阳半专利无效后,升阳半不服判决,乃向最高法院提起三审上诉,最高法院驳回上诉,全案终结,升阳半 I588880 号之「晶圆薄化制程」专利确定无效。

升阳半108年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上诉,指控本公司侵害其中华民国专利证号 I588880 号专利权。109年6月智慧财产法院一审判决,升阳半专利无效,升阳半不服判决,提起二审上诉;今年6月初法院二审判决,再次认定升阳半 I588880 号之「晶圆薄化制程」专利无效。

而升阳半仍不服二审判决,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。惟最高法院认定升阳半未依法提起该上诉,故该上诉不合法,旋即以110年台上字第2700号民事裁定径驳回升阳半三审上诉,升阳半I588880号之「晶圆薄化制程」专利亦确定无效,全案终结。依法将由上诉人即升阳半负担第三审诉讼费用,而此第三审诉讼费用包含第三审律师费用。故而,本公司将依法请求升阳半支付本公司第三审律师费用。

最高法院法官于裁判正本主文中,认为升阳半未依法定程序提出本件上诉,乃径驳回其上诉,更同时肯认智慧财产法院二审判决,即升阳半专利证号I588880号专利权,属于通常知识之轻易组合,升阳半更于二审时亦已承认其「晶圆薄化制程」属于习知技术,故不具备进步性而应属无效。至此,全案已终结,升阳半不得再上诉。

本案自108年9月升阳半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专利一审诉讼,至110年10月最高法院驳回升阳半三审上诉,历时两年1个月,全案终结。对于一审、二审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审判,及三审最高法院裁定上诉驳回之结果,本公司至表感佩之意,正义得以伸张,本公司再次重申不容他人任意指控,干扰视听、影响市场。

 

升阳半专利